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法規: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3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