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海洋保育觀察員遴選;已擔任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
一、曾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
三、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違反海洋保護相關法規,情節重大。
七、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料報名參加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