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海洋保育觀察員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1條 海洋保育觀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其職務: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執行任務。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三、執行任務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