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會與所屬機關(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但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以書面約定之;未約定者,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取得實施權利。
前項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