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關於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之利用原則、管制事項及保育措施。
二、保障公共通行。
三、對海洋生態環境衝擊採取迴避或減輕之有效措施。
四、因開發利用所需使用海洋生態環境或資源時,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利用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域及其毗連陸域適當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降低對海洋生態環境衝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