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4條 未依前二條期限提出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正當理由者,仍得受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