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三個月。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個月。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