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次日起算,於下列期限內,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三個月。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個月。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予展延,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