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並不得超過下列日數: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十日。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十日。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