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5條 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並不得超過下列日數: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十日。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六十日。未依前項規定期間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