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內,從事水產養殖或採捕海洋生物者,應於三個月前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下簡稱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並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目的、執行方式、海洋生物種類及數量。
三、申請執行範圍及期間。
四、作業船舶或載具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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