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之方式: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應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者,得採書面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