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發生污染海洋或有污染海洋之虞時,各有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需費用。
二、海洋污染發生時,執行海洋環境品質監測及損害調查所需費用。
三、購置海洋污染防治及應變設備、資材之費用。
四、各有關機關依本法求償及涉訟之費用。
五、執行海洋污染防治及收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
六、補助與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
七、其他與海洋污染防治工作有關之支出。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責任應由污染行為人等負擔,本基金相關支出,各有關機關應依本法規定向污染行為人等求償。
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