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直接採集法:以網具等各類器具採集或測量。
二、視覺觀測法:劃設穿越線、樣點或樣區,運用目視、空拍機、潛水、水下攝影或水下載具記錄。
三、聲學探測法:運用聲納設備或水下聽音器探測。
四、個體追蹤:架設固定或非固定監測設備、利用各種生物體內外標識或水下接收設備等,追蹤個體動向。
五、生化分析:利用同位素或營養鹽成分分析物種間關聯性。
六、分子生物學方法:運用基因定序或環境生物遺傳因子方式檢測。
七、模型及數據分析:運用遙測技術衛星影像、地理資訊系統或人工智慧等大數據分析建立模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海洋生物資源調查類型如下:一、生物多樣性調查:蒐集、記錄、分析物種數量、豐度或分布範圍。二、種群動態調查:蒐集、記錄、分…
- 第5條為執行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得實施下列保育措施:一、監測:對範圍標示、生態或物種之調查、資料分析或研究。二、物種復育:繁殖…
- 第6條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 第7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有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必要者,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私有土地、處所或…
- 第8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人員,於進入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前,應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出示證明文件或顯示…
- 第9條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涉及軍事區域或軍事機密時,應依規定完備相關程序後,會同該管軍事機關人員進入。
- 第10條執行單位及所指派之人員對於受檢之工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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