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單位。
四、預期成果。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後續追蹤或管考機制。
八、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