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二章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之實施 第6條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之來源,應由下列單位提供。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救護者,不在此限:一、領有陸上養殖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執照之養殖場。二、專科以上學校。三、政府機關設立或委託之養殖、試驗、學術機構或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