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組進行調查時,得以書面通知器械使用者或使用對象到場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目擊證人。
二、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四、器械使用者所屬機關代表或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本小組得視調查需要,實施現場勘查或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
實施前項現場勘查或模擬時,得商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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