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12條 海巡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本小組申請調查。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召集人核定不予受理:一、顯然非屬爭議事件。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除前項情形,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第二項第二款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一個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