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對象。二、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