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審議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員,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因故出缺時,本會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