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0條 法規: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聯防通報機制及圈存作業 › 第四節 虛擬資產帳號 第5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虛擬資產服務商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窗口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