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存款業務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逾期未通知存款業務機構者,存款業務機構得持續控管。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存款業務機構。
開戶人就其存款帳戶經存款業務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控管如有疑義,得向存款業務機構洽詢,必要時亦得洽詢原通知辦理控管之司法警察機關。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7條
第三章 資料交易紀錄保存及通報與帳戶帳號控管作業 › 第一節 存款帳戶
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