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及指撥營運資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
- 第6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負責人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經營…
- 第7條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登…
- 第8條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或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
- 第10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
- 第11條銀行及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銀行或許可經營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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