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 第10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