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18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項,銀行業以外之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以該機構自己名義,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許可證或同意備查函等證明文件,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經由銀行業辦理結匯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