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5條 法規: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管理 › 第一節 虛擬資產服務商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