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一節 虛擬資產服務商
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內部控制制度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為之。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確保其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無適法性問題。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確保其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無適法性問題。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持續性,訂定相關之政策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建立適當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置與所營事業規模與性質相符之穩定與安全之資訊系統,並採取適當措施與程序以確保資料及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可得性、正確性、隱密性及安全性。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重大未公開資訊,設置管理及保密政策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充足適任之資訊安全人員。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建立適當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置與所營事業規模與性質相符之穩定與安全之資訊系統,並採取適當措施與程序以確保資料及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可得性、正確性、隱密性及安全性。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重大未公開資訊,設置管理及保密政策及程序。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充足適任之資訊安全人員。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客戶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及迅速處理與客戶間之虛擬資產服務爭議。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揭露以下事項:
一、洗錢防制登記之核准文號及年、月、日。
如設有實體據點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公告相關登記證明。
二、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三、業務及服務內容。
四、收費政策。
五、營運持續性之政策。
六、資訊安全政策。
七、利益衝突防免政策。
八、客戶保護措施。
九、客戶申訴處理程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其所發生之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公告揭露重要內容或進行澄清,並通報本會。
一、洗錢防制登記之核准文號及年、月、日。
如設有實體據點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公告相關登記證明。
二、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三、業務及服務內容。
四、收費政策。
五、營運持續性之政策。
六、資訊安全政策。
七、利益衝突防免政策。
八、客戶保護措施。
九、客戶申訴處理程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虛擬資產服務商就其所發生之重大偶發事件,應即時公告揭露重要內容或進行澄清,並通報本會。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
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