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法規: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第一項之理由中敘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