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10條 法規: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