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12條 法規: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本會為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得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本會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即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答復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