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1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1條 本會依所管理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應派任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時,應指派對該營利事業所營業務或對本基金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學者或專家擔任之。前項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遴選、管理及考核相關規定,由國發會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