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協助召集人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副執行秘書、工作人員之進用及業務分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股份及出資額業務:由國發會相關人員或其他適當機關人員派兼,或由國發會借調相關機關人員辦理。
二、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業務:由國發會或所屬檔案管理局相關人員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