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法規: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