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18條 法規: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8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