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16條 法規: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