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太空事故時,發射許可申請人應於知悉後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於發射或返回過程中發射載具有偏離原飛行途徑、軌道之情事者,發射許可申請人應自該事實發生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前二項情形,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要求即時提報追蹤資料及採取必要措施。
如涉及太空事故,主管機關並得視事故調查結果或具體情事,令發射許可申請人限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廢止發射許可。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令限期提出改善計畫者,發射申請人於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可並據以執行完成前,不得再行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