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四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第16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發射許可資料之補充或更新。依前項提出之補充或更新資料,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變更發射許可之必要者,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