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四章 許可效期與許可之變更、撤銷及廢止 第13條 發射許可申請人僅得於發射許可之發射日期與時間內,實施發射。發射許可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發射時間實施發射者,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但因突發事由取消發射者,應於事由發生後一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