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發發射許可,應明定許可之有效期限(下稱許可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許可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發射許可申請人得申請展延,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核准展延期間。
許可效期屆滿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展延者,應重新申請發射許可。
發射許可不得轉讓、設質、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