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完成登錄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人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內容相符。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經完成登錄後,登錄事項有變更者,…
- 第17條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登錄人得申請登錄效期之展延,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核准展延期間。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
-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一、登錄人自行申請註銷。二、登錄人於登錄申請時提出之設立登記文…
- 第20條以詐欺之方法或虛偽不實之資料文件取得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其有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
- 第21條登錄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指定期間提出登錄資料之補充或更新。登錄人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載具資料更新相關事項。依第一項提出…
- 第22條登錄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各項申請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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