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登錄之申請、審查及資訊公開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登錄人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或未依第十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期間。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