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8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發射場域之營運及管理 第8條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得於發射場域內公告劃定一定範圍為管制區,並訂定管制區進出管制、管制區內禁止及限制事項等作業規定。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為維護發射場域及發射活動之安全,應請求相關機關就鄰近區域及發射活動可能影響範圍進行人員、交通、海域或空域航行及其他必要之活動管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