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5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四章 補償與回饋 第15條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依回饋金用途檢具申請書,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回饋。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每年評估回饋金經費額度上限。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設置回饋金審議小組辦理經費額度審議等事宜。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收受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