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審查應予補償者,其補償金額由申請人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立時,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組成之權益損失補償審議小組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