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4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四章 補償與回饋 第14條 經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審查應予補償者,其補償金額由申請人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立時,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組成之權益損失補償審議小組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