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3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四章 補償與回饋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發射場域或其設施之設置及使用致受有損失,得檢具申請書及受損事證等相關文件,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補償。前項受有損失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