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第11條 法規: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三章 發射場域之營運及管理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於發射場域內作業單位之發射場域安全措施。前項作業單位,包括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各公民營機構及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設立之安全管理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