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法規: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二章 組織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