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主任應具備太空科技事務或研發之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或經驗。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