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4條 計畫經前條審查認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應解除列管者,該計畫執行單位應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名單予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