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第3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第3條 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三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於前項盤點後,涉有前條之條件者,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為確認前條之條件,應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